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是指多选题-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是指什么

2024-03-31 04:59:55 综合百科 投稿:LE
最佳答案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是指标志总量在总体中占有很大比重的单位,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的方法。它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既可用于经常性调查,也可用于一次性调查。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通常是指在调查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能够代表总体的情况、特征

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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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是指标志总量在总体中占有很大比重的单位,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的方法。它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既可用于经常性调查,也可用于一次性调查。

重点调查的重点单位,通常是指在调查总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能够代表总体的情况、特征和主要发展变化趋势的那些样本单位。这些单位可能数目不多,但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调查对象总体的基本情况。

矿业律师|矿业企业合规管理实务要点之五:环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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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企业合规管理是满足新形势下监管需要、防控企业经营风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并将2022年确定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强化年”;各地方也纷纷出台本地区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又为企业合规管理注入了新的动力。矿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从矿产资源赋存特殊属性以及开发利用监管等不同角度考量,矿业开发的全流程均属于合规管理的高风险领域。为提高矿业企业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笔者针对矿业企业业务领域监管特点,结合企业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撰写了矿业企业合规管理系列文章,从矿业权、矿业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等方面,对矿业企业合规管理实务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供读者参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被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生态环保立法体系逐步完善、环境监管和环保执法力度加大,环保督察、环保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行政处罚乃至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屡见不鲜。矿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诸多环保问题,专业、全面的环保合规管理已然成为矿业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一般来讲,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会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扰动和损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无论是在矿山项目建设前期、矿山建设还是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加工等环节,基本都是环保执法监管的重点。在生态环境保**律体系已经健全、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和环保违法处罚日趋严厉的总体形势下,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十分必要且紧迫。

1. 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环保法律制度日趋严格。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律。这部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首次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跨行政区域联防协调机制等制度;首次引入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近几年国家还修改和制定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均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环保义务。

2.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矿业企业因环保违法被处罚和责令整改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是日常环境保护执法成为常态。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021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显示:2021年1-12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3.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6.87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8.8万元,其中不乏对矿业企业的行政处罚。二是环保督察、环保巡视等专项执法效果显著。近几年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中,均有矿业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问责和要求整改,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三是环保违法处罚加重,种类多样。按日处罚导致环保违法罚款数额巨大;除罚款外,还包括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

3. 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为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生态环保主管部门正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弱化了事前环评审批,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大幅提高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限额,这为矿业企业自行开展环保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矿业企业环保合规管理要点

矿业企业的环保合规义务贯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主要分为矿山开工建设前、矿山建设、矿山运营、矿山关闭四个阶段。

(一)矿山开工建设前的环保合规义务

根据《环境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矿业企业在矿山开工建设之前,应依法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业企业环评合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编制环境影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而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根据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大部分涉矿建设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少部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 取得环评批复。矿业企业应当依法将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矿业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3. 重*批环评文件。法律规定两种情形需重*批环评文件:第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4. 组织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矿山建设阶段环保合规义务

1. 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取得排污许可

我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矿业企业排污许可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表排污登记表。矿业企业在矿山项目建设期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是矿业企业在矿山项目建设运营期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履行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矿山运营阶段的环保合规义务

矿山项目运营阶段通常是整个项目时间跨度最长的阶段,也是执法部门重点监管的阶段,矿业企业在运营阶段应当做好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污染防治,还应当依法履行环保信息公开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合规管理等环境保护合规义务。具体如下:

(四)矿山关闭阶段的环保合规义务

矿山项目关闭阶段的环保合规管理也是矿业企业应当格外注意的环节,尤其是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的背景下,矿山项目的“善后”工作不容忽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2. 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义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三、矿业企业环保合规风险

近年来,随着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各级环境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的背景下,矿业企业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屡屡频发,给矿业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总体而言,矿业企业环保合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刑事、行政、民事三个层面。

(一)刑事法律风险

矿业企业违反环保合规义务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主要为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四种情形,体现了严惩严重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法趋势。

(二)行政法律风险

《环境保**》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均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环保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种类主要包含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查封、扣押等。

(三)民事法律风险

《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在程序上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有关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

矿业企业的环保合规管理应当以“全流程、职责化、有效性、经济性”为原则,有计划地完成外部义务规范梳理、尽职调查、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等一系列工作,构建出一套符合企业需求、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并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1. 梳理环保合规外部义务规范。对一般性环保义务规范以及矿业领域特殊环保义务规范(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等规则)进行分阶段、分板块、分环节地全面梳理,并编制外部合规义务清单。

2. 实施环保合规尽职调查。通过收集环保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合同、会议纪要、档案等资料,采取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座谈访谈、取证核实等综合的调查手段,开展环保领域全面尽职调查,并编制环保尽职调查报告。

3. 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矿业企业应基于外部合规义务清单和环保尽职调查报告,采用现状与规则比对的方式识别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同时,应采用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和调查研究等方式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风险处理的优先级和初步应对措施,为矿业企业风险管控提供决策依据。

4. 建设合规管理制度。在梳理外部义务规范、尽职调查、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矿业企业应以风险防范和有效管理为导向,结合公司的管理目标、管理基础及需求倾向,开展“外规内化”工作,即将法律等规则中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义务要求转换为公司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建设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经济性的合规管理制度,形成以合规手册为纲领,以合规管理办法为核心,以不同环节专项制度或指引为基础,以重点领域合规操作指南为补充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5. 建立合规运行机制。为了保证环保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矿业企业应当构建合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合规审查机制、违规举报机制、合规报告和合规咨询机制、合规有效性评估机制、合规考核机制、案件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合规义务清单和风险库动态更新机制等。

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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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滁政秘〔202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滁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消防条例》和《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六)铁路、港航、民航部门管辖区域的火灾。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调查处理组织

第四条 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管辖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应急管理、公安、住建、总工会和火灾事故涉及的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组成。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也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力量参与调查。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工作组等工作小组。技术工作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资料证据管理等,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在技术工作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认定火灾事故责任;综合工作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七条 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八条 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管理工作组负责。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意见,并盖章、签名。

第四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条 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一条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确定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实是否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五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调查情况,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以政府正式公函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要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八章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

第二十三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应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滁州市人民*站

初审:龙晓燕

审核:胡文峰 审签:王青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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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重点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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