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诗古诗的意思简写(马诗古诗的意思翻译简写)

2024-03-29 07:11:10 综合百科 投稿:爱你的玫瑰
最佳答案马诗古诗的意思:龙马脊毛图案像连接着的铜钱,银蹄飞驰一片白色宛如踏云烟。可是没有人为它编织锦绣障泥,又有谁肯为它铸造饰金的马鞭?寒冬腊月里,草根也发甜,京城道路上,白雪撒如盐。不知自己嘴,是硬还是软,就是碰蒺藜,也要去吞衔。马诗是一组咏马诗,通过对马和与

马诗古诗的意思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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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诗古诗的意思:龙马脊毛图案像连接着的铜钱,银蹄飞驰一片白色宛如踏云烟。可是没有人为它编织锦绣障泥,又有谁肯为它铸造饰金的马鞭?寒冬腊月里,草根也发甜,京城道路上,白雪撒如盐。不知自己嘴,是硬还是软,就是碰蒺藜,也要去吞衔。

马诗是一组咏马诗,通过对马和与马有关的许多历史故事的咏叹,表现了英杰异士的抱负和愿望,抒发了作者怀才不遇的感叹和愤慨。合观组诗,浑然天成,紧紧围绕着主旋律弹奏;分而观之,每首又各有侧重而自成一体。

教育部:先睹为快送审版:部编版4-6年级语文教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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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秋,全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将统一使用统编版(1-9)年级最新教材。虽然到目前为止,教材还没有最终定稿,但审校稿早已在坊间广为“流传"。

最近,我把统编版(1-9)年级语文教材目录进行了细致地梳理。纵观统编教材,在”立德树人“这一个根本主旨的基础上,把语文学习向课外阅读延伸,向语文生活延伸,重视语文核心素养,重建语文知识体系。

统编教材采用“双线”组织单元结构,一条线是“人文主题”线,一条是“语文要素”线,从单元导语、课后习题、交流平台、词句运用,作为一个整体来统一安排,体现目标的层次性和循序渐进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做到一课一得,习得阅读技能。

部编版四年级上册教材目录(送审版)

四上

第一单元

1.观潮

2.走月亮

3※. 现代诗二首

秋晚的江上

花牛歌

4※.繁星

口语交际:我们与环境

习作:推荐一个好地方

语文园地一

汉江临泛/(唐)王维

鹿柴/(唐)王维

第二单元

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清)陈献章

5.小田鼠弗雷德里克

6.蝙蝠和雷达

7.小电影院

8※.呼风唤雨的世纪

习作:小小“动物园”

语文园地二

第三单元

人情练达即文章,处处留心皆学问。(《红楼梦》)

9.古诗三首

暮江吟/(唐)白居易

题西林壁/(宋)苏轼

雪梅(梅雪争春未肯降)/(宋)卢钺

10.爬山虎的脚

11.蟋蟀的住宅

口语交际:

爱护眼睛,保护视力

习作:写观察日记

语文园地三

第四单元

12.盘古开天地

13.精卫填海

14.普罗米修斯

15※.女娲补天

习作:我和 过一天

语文园地五

嫦娥/(唐)李商隐

快乐读书吧:很久很久以前《山海经》

第五单元

16.风筝

17.麻雀

习作例文:

小木船

爬天都峰

习作:生活万花筒

第六单元

18.牛和鹅

19.和时间赛跑

20.滴水之恩

口语交际:安慰

习作:多彩的活动

语文园地六

第七单元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顾炎武《日知录·正始》

21.古诗三首

出塞/(唐)王昌龄

凉州词/(唐)王翰

夏日绝句/(宋)李清照

22.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23※.梅兰芳蓄须

24※.延安,我把你追寻

习作:写信

语文园地七

别董大/(唐)高适

第八单元

25.王戎不取道旁李

26.西门豹

27※.故事二则

扁鹊治病

纪昌学射

口语交际:讲历史故事

习作:我的心儿怦怦跳

语文园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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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四年级下册教材目录(送审版)

四下

第一单元

1.古诗词三首

宿新市徐公店/(宋)杨万里

四时田园杂兴/(宋)范成大

清平乐·村居/(宋)辛弃疾

2.乡下人家

3.天窗

4※.三月桃花水

口语交际:转述

习作:我的乐园

语文园地一

第二单元

5.琥珀

6.飞向蓝天的恐龙

7.新奇的纳米技术

口语交际:说新闻

习作:我的奇思妙想

语文园地二

竹枝词/(唐)刘禹锡

快乐读书吧:十万个为什么

第三单元

8.短诗三首

繁星(七一)

繁星(一三一)

繁星(一五九)

9.绿

10.白桦

11※.在天晴了的时候

综合性学习:轻叩诗歌大门

语文园地三

第四单元

12.猫

13.母鸡

14.白鹅

习作:我的动物朋友

语文园地四

蜂/(唐)罗隐

第五单元

15.海上日出

16.记金华的双龙洞

习作例文:

颐和园

七月的天山

习作:游

语文园地五

第六单元

17.小英雄雨来

18※.我们家的男子汉

19※.冰雕

口语交际:

朋友相处的秘诀

习作:我学会了

语文园地六

独坐敬亭山/(唐)李白

第七单元

20.古诗三首

芙蓉楼送辛渐/(唐)王昌龄

塞下曲(夜黑雁飞高)/(唐)卢纶

墨梅/(元)王冕

21.文言文二则

囊萤夜读

铁杵成针

22.“诺曼底”号遇难记

23※.记张自忠将军

口语交际:自我介绍

习作:我的“自画像”

语文园地七

第八单元

24.宝葫芦的秘密

25.巨人的花园

26※.海的女儿

习作:故事新编

语文园地八

3

部编版五年级上册教材目录(送审版)

五上

第一单元

1.白鹭

2.落花生

3.桂花雨

4※.珍珠鸟

口语交际:制定班级公约

习作:我的心爱之物

语文园地一

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唐)孟浩然

第二单元

5.搭石

6.将相和

7.什么比猎豹的速度更快

习作:“漫画”老师

语文园地二

第三单元

8.猎人海力布

9.牛郎织女(一)

10※.牛郎织女(二)

口语交际:讲民间故事

习作:缩写故事

语文园地三

乞巧/(唐)林杰

第四单元

11.古诗三首

示儿/(宋)陆游

题临安邸/(宋)林升

已亥杂诗/(清)龚自珍

12.少年中国说

13.圆明园的毁灭

14※.木笛

习作:二十年后的家乡

语文园地四

第五单元

15.太阳

16.松鼠

习作例文:

鲸鱼

风向袋的制作

习作:介绍一种事物

第六单元

17.慈母情深

18.父爱之舟

19※.“精彩极了”和“糟糕透了”

口语交际:父母之爱

习作:我想对您说

语文园地六

第七单元

20.古诗词三首

山居秋暝/(唐)王维

枫桥夜泊/(唐)张继

长相思/(清)纳兰性德

21.四季之美

22.鸟的天堂

23※.月迹

习作: 即景

语文园地七

渔歌子/(唐)张志和

第八单元

24.古人谈读书

25.忆读书

26※.我的“长生果”

口语交际:我最喜欢的人物形象

习作:推荐一本书

语文园地八

观书有感(昨夜江边春水生)/(宋)朱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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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五年级下册教材目录(送审版)

五下

第一单元

1.古诗三首

四时田园杂兴)/(宋)范成大

稚子弄冰/(宋)杨万里

村晚/(宋)雷震

2.冬阳·童年·骆驼队

3.祖父的园子

口语交际:走进他们的童年岁月

习作:那一刻,我长大了

语文园地一

长歌行/《汉乐府》

第二单元

4.草船借箭

5.景阳冈

6※. 猴王出世

7※.宝黛初会

6.j q x

口语交际:

我们都来演一演

习作:写读后感

语文园地二

鸟鸣涧/(唐)王维

快乐读书吧:读古典名著,品百味人生

第三单元

综合性学习:

遨游汉字王国

汉字真有趣

我爱你,汉字

第四单元

赴戍登城口占 (清)林则徐

8.古诗三首

凉州词/(唐)王之涣

送元二使安西/(唐)王维

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宋)陆游

9.军神

10※.清贫

11※.无名岛

习作:他陶醉了

语文园地四

95.蝉/(唐)虞世南

96.寒菊/(宋)郑思肖

第五单元

12.人物描写一组

摔跤

他像一棵挺脱的树

两茎灯草

13.刷子李

习作例文:

我的朋友容容

小守门员和他的观众们

习作:把一个人的特点写具体

第六单元

14.自相矛盾

15.田忌赛马

16.跳水

习作:神奇的探险之旅

语文园地六

第七单元

17.威尼斯的小艇

18.牧场之国

19※.金字塔

金字塔夕照

不可思议的金字塔

口语交际:我是小小讲解员

习作: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

语文园地七

乡村四月/(宋)翁卷

第八单元

20.杨氏之子

21.手指

22※.童年的发现

口语交际:我们都来讲笑话

习作:漫画的启示

语文园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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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六年级上册教材目录(送审版)

六上

第一单元

1.草原

2.草虫的村落

3.古诗词三首

宿建德江/(唐)孟浩然

六月二十七日望湖楼醉书/(宋)苏轼

西江月·夜行黄沙道中/(宋)辛弃疾

4※. 花之歌

习作:变形记(自述)

语文园地一

过故人庄/(唐)孟浩然

第二单元

5.七律·长征

6.狼牙山五壮士

7.开国大典

8※.灯光

口语交际:演讲

习作:记一次游戏

语文园地

第三单元

9.竹节人

10.宇宙生命之谜

11※.故宫博物院

1习作:让生活更美好

语文园地三

春日/(宋)朱熹

第四单元

12.桥

13.穷人

14※.在柏林

口语交际:请你支持我

习作:笔尖流出的故事

语文园地四

回乡偶书/(唐)贺知章

快乐读书吧:笑与泪,经历与成长

第五单元

15.夏天里的成长

16.盼

习作例文:

爸爸的计划

小站

习作:围绕中心意思写

第六单元

17.古诗三首

浪淘沙/(唐)刘禹锡

江南春/(唐)杜牧

书湖阴先生壁/(宋)王安石

18.只有一个地球

19※.这片土地是神圣的

20※.青山不老

口语交际:意见不同怎么办

习作:学写倡议书

语文园地六

第七单元

21.文言文二则

伯牙鼓琴

书戴嵩画牛

23※.京剧趣谈

口语交际:聊聊书法

习作:我的拿手好戏

语文园地七

第八单元

24.少年闰土

25.好的故事

26※.我的伯父鲁迅先生

27.有的人——纪念鲁迅有感

习作:有你,真好

语文园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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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六年级下册教材目录(送审版)

六下

第一单元

1.北京的春节

2.腊八粥

3.古诗三首

寒食/(唐)韩翃

迢迢牵牛星/《古诗十九首》

十五夜望月/(唐)王建

4※.藏戏

习作:家乡的风俗

语文园地一

游子吟/(唐)孟郊

第二单元

5.鲁滨孙漂流记

(梗概+节选)

6※.骑鹅旅行记(节选)

7※.汤姆·索亚历险记

口语交际:同读一本书

习作:写作品梗概

语文园地二

快乐读书吧:漫步世界名著花园

第三单元

8.匆匆

9.那个星期天

习作例文:

别了,国语课

小桥流水人家

习作:让真情自然流露

语文园地三

《天净沙·秋思》(元)马致远

第四单元

过零丁洋 (宋)文天祥

10.古诗三首

马诗/(唐)李贺

石灰吟/(明)于谦

竹石/(清)郑燮

11.十六年前的回忆

12.为人民服务

13.金色的鱼钩

口语交际:即兴发言

习作:心愿

语文园地四

第五单元

14.文言文二则

学弈

两小儿辩日

15.表里的生物

16.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

17.150年后,我们这样上学

口语交际:辩论

习作:插上科学的翅膀

语文园地五

第六单元

综合性学习:

难忘小学生活

回忆往事

依依惜别

古诗词诵读

1采薇(节选)/《诗经·小雅》

2春夜喜雨/(唐)杜甫

3江畔独步寻花/(唐)杜甫

4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唐)韩愈

5江上渔者/(宋)范仲淹

6泊船瓜洲/(宋)王安石

7游园不值/(宋)叶绍翁

8卜算子·送鲍浩然之浙东/(宋)王观

9 浣溪沙(游蕲水清泉寺)/(宋)苏轼

10 清平乐·春归何处/(宋)黄庭坚

赵晶:文书运作视角下的“东坡乌台诗案”再探 | 201906-65(总第9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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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于《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9年第3期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摘要:《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乌台诗案的内容可能抄自承载神宗最终裁断的敕牒,而《东坡乌台诗案》则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从弹劾奏状开始至皇帝裁断为止的各个阶段的文书,虽然编者打乱了文书原有的次序,删掉了相关格式,进行杂糅汇编,但依然能够显现宋代诏狱案件审理过程中频繁的文书运作状况。由于苏轼等罪涉犯赃,讥讽诗作的印行又被认为是“情重法轻”,所以能否适用恩赦、能否比附相关敕条而作出徒二年的定罪量刑建议等,皆非大理寺所能擅专,对苏轼的最终处断还是体现了神宗的恩典。

关键词:苏轼;乌台诗案;诏狱;文书运作

作者简介:赵晶,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德国明斯特大学汉学系暨东亚研究所洪堡学者。

北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七月至十二月间,大文豪苏轼因其诗文涉嫌谤讪朝政而身系诏狱,由御史台负责审讯,最终以他被贬黄州而告终,史称“乌台诗案”。

由于苏轼在中国文学史上的地位、其立场牵涉熙丰变法及相关党争、记录这场“文字狱”的材料不仅相对原始且相当丰富,所以关于此案的研究成果也相当可观。内山精也曾对中、日、美三国学者在1970-1990年代间出版的代表性论著做过概括,总结其主要路径有二:其一,“从文学的立场乃至作家论的角度,探讨《诗案》对于苏轼的一生具有何种文学性的、政治性的意义”;其二,“从史学的角度出发,其论述对象与其说是苏轼个人,不如说更关心事件的全体,从中阐发出事件的历史意义”。[1]当然,我们还可将内山氏、刘德重的研究作为文学、史学之外第三种路径的代表,即从文献学的角度,探讨承载“诗案”的文本谱系及其流传过程。[2]应当说,此后陆续发表的相关研究,亦未脱上述三种路径,且部分成果已流于无意义的低端重复。

直至近年,朱刚发表新作,[3]利用虽为既往研究者注意到、但未被利用过的明刊本《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文本,提出了若干新见,可析为三点:

第一,署名“朋九万”的《东坡乌台诗案》的主体部分出自御史台,可称为“御史台本”,而《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则是该案的“审刑院本”;

第二,从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出发,结合《续资治通鉴长编》的记载与“审刑院本”,梳理该案的审、判经过,特别强调大理寺作出了“当徒二年,会赦当原”的免罪判决,并得到审刑院的支持,由此回应此前被过分强调的“党争”问题;

第三,苏轼被贬黄州,是在其罪因赦而免之后,由神宗下旨“特责”,这并非恩典,而是特别惩罚。拜读该文之后,我们至少会有两点收获:

第一,他从文书学的角度切入本案,辨析两种文本的性质,可谓另辟蹊径,如他谈到“从‘供状’被缩写和结案判词显得整饬的文本特征来看,《外集》这一卷很可能就是审刑院上奏文件的忠实抄录,亦即‘乌台诗案’的‘审刑院本’”。

第二,他详细地展示了该案所经历的御史台“审”、大理寺“谳”、审刑院“议”的过程,为宋代诏狱审判程序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此前蔡涵墨的论文涉及该案的大理寺“谳”,[4]而戴建国曾十分精准地勾勒出宋代诏狱案件的审、谳、议环节,并以此案为例说明了审、谳,但在“议”的环节,因未使用《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本,所以并未以此案为实例。[5]

当然,除了其重要的学术意义外,该文也非全无可议之处,尤其是因为较少关注目前宋代文书与法制研究的相关成果,使得相关结论未惬人意。所以我们尝试在该文的基础上略陈己见,以求教方家。

一、如何定性“审刑院本”与“御史台本”?

(一)关于“审刑院本”

《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录文本首尾两段分别是:

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状申,御史台根勘到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某为作诗赋并诸般文字谤讪朝政案款状。

(中略)

其某人合该上项赦恩并德音原免释放。准圣旨,牒奉敕:某人依断,特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6]

朱刚根据标题,认为这是一份审刑院通过中书门下奏上判决结果的文件,所以将它定性为“审刑院本”。

然而,“牒奉敕”是唐宋时期敕牒的格套用语,且敕牒的体式可表现为前半部分是奏状,“牒奉敕”之后是皇帝对于奏请的裁决。[7]在《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所载的文本中,“其某人合该上项赦恩并德音原免释放”以前的部分包括了苏轼的简历、供状、大理寺的定罪与量刑建议等,是

“审刑院状申”的内容,而“准圣旨,牒奉敕”之后就是皇帝的最终裁决,从形式上看,这应是一份

相对完整的敕牒,[8]只不过省略了“牒至准敕,故牒”之后宰相系衔、签押、日期等信息。

因此,将它径直定性为“审刑院本”,只能说明其前半部分内容的来源,却无法体现整个文本的文书特征。

(二)关于“御史台本”

朱刚把署名“朋九万”的《东坡乌台诗案》本区分为“弹劾奏章和罪证”、“供状”、“结案判词”三个部分,认为最后一部分的内容未必为御史台原卷所有,第二部分“可以相信是从负责审讯的御史台所存案卷或其副本过录的”,至于第一部分的弹劾奏章,也不能确定是否御史台原卷所有。[9]

我们首先择要录出被朱刚称为“弹劾奏章”的第一部分内容:

御史台根勘所。元丰二年七月四日,准中书批送下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大正〔应作“正臣”〕劄子:(中略)元丰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垂拱殿进呈。奉圣旨:送中书。

太子中允、集贤殿校理、权监察御史里行舒亶劄子:(中略)元丰二年七月二日崇政殿进呈。奉圣旨:送中书。

国子博士李宜之状:(中略)乞赐根勘。

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李定劄子:(中略)元丰二年七月二日崇政殿进呈。奉圣旨:后批四状并册子七月三日进呈。奉圣旨:送御史台根勘闻奏。[10]

其中包含了一些有益于讨论的信息,说明如下:

第一,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带有标题、进行过分段处理的文本具有极强的误导性。事实上,从整段行文来看,四份文书都是根据皇帝的批复“送御史台根勘闻奏”,在元丰二年七月四日被送到御史台根勘所的,“准中书批送下”是一个总括性的动作,对象包括后录的四份文书。

第二,在“奉圣旨:后批四状并册子七月三日进呈”中,“四状”应该是指何正臣、舒亶、李宜之、李定的奏状,册子是指舒亶所呈、题名为《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全册。因此,此处

“奉圣旨”所示意见并不是专门针对于李定奏状的批复,而应涵盖前面已被“送中书”的何正臣、舒亶奏状以及未标示处理意见的李宜之奏状。

第三,四状首次进呈神宗之后,其中两状被明确标记了处理决定“送中书”,另外两状应该也是类似处理,否则就不会有“七月三日进呈”四状的要求。而从舒亶、李定进呈奏状的时间来看,此时案件的推进步骤十分紧密,七月二日将奏状送“中书”,七月三日又进呈神宗,七月四日就送御史台根勘所。这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也有体现,如它将李定、舒亶的奏状系于当年七月己巳条下,并记载了神宗的处断决定“诏知谏院张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闻”,而在李定请求“选官参治,及罢轼湖州,差职员追摄”之后,神宗又“令御史台选牒朝臣一员乘驿追摄”。[11]

所以这一部分并不仅仅是“弹劾奏章”那么简单,而且根据皇帝的决定,中书门下已将“四状并册子”送给御史台根勘所,那么这些内容当然有可能来自御史台原卷。

其次,我们再来看该本最后一部分的结尾:

(前略)奉圣旨: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应补入“副”字〕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12]

这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内容基本相同,也是神宗对于该案的最终裁定。因为苏轼所下为御史台狱,此案为御史台根勘,对于苏轼的处理决定不可能不抄送御史台,所以这部分内容很可能也来源于御史台存档的原卷。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用了“奉圣旨”三字,这就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相对于敕牒的格套用语“牒奉敕”,北宋元丰改制以前的中书劄子通常使用“奉圣旨”。如张祎曾对两宋时期中书劄子或尚书省劄子的一般体式作过总结:

云云。[某月某日]奉圣旨:云云。

[右]劄付某某[云云]。

某年某月某日 押

他强调“正文中的‘奉圣旨’字样,这是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非常重要的程式用语和标志”。[13]如果《东坡乌台诗案》的最后一部分是照录文书原件,那么该文书就不是敕牒,而是中书劄子。李全德曾考察宋代中书劄子与敕牒的运用状况,发现在实际政务运作中,对同一事情同时降下敕、劄是较为常见的情形,即敕、劄并用,且劄子通常先于敕牒行下。[14]如《金石萃编》所载元丰二年八月《浑王庙牒》和《中书劄子》就有很强的参考价值,敕牒详细记载了地方官府与中央机构围绕咸宁郡王庙祈雨有验而请求加赐王号之事的文书运作过程,其结尾处以“牒奉敕”的格套用语,提示了“特封忠武王”的旨意;而中书劄子的功能与敕牒不同,它首先简要概括了敕牒的核心内容“丹州咸宁郡王庙,已降敕命,特封忠武王”,然后在“奉圣旨”的格套用语之后,记述了对差官祭告、造牌挂额等事项的安排,尤其说明“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应有合行事件,令太常礼院检会施行”。虽然这封劄子“劄付丹州”,但想来太常礼院也会收到相似的文书。[15]总之,围绕同一件事情,敕牒与中书劄子的内容、体式和功能皆有差别,发送的对象也不相同。由此再来考虑乌台诗案,最终裁断文书的运作情况或许是,中书劄子先发给御史台,让他们着手处理结案、押解等工作,如苏轼“令御史台差人转押前去”黄州,[16]而敕牒则发给苏轼本人。

第二,从前述第一部分所引皇帝对于何正臣、舒亶奏状的批复“送中书”来看,“奉圣旨”在这里并非是中书劄子的格套用语,只是单纯表达遵奉皇帝旨意而已。这在《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文本中也有同样表述:

据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劄子,(中略)奉圣旨:送中书。及权监察御史舒亶劄子,(中略)奉圣旨:送中书。权御史中丞李定劄子,(中略)奉圣旨:送御史台根勘闻奉〔应为“闻奏”〕。[17]

所以《东坡乌台诗案》结尾处的“奉圣旨”也可能并非照录文书原文,那么中书门下发给御史台的文书也可能是敕牒。

当然,限于目前的材料,我们还无法在上述两种可能性中作出取舍。只不过,无论当时的真实情况为何,御史台曾接到过承载皇帝最终裁断的下行文书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我们认为,署名“朋九万”的《东坡乌台诗案》所载全部内容可能都出自御史台存档的原卷,这也与内山精也所梳理的“诗案”文本流传的两种途径相吻合,即无论是留有苏轼笔迹的案卷原本,还是据案卷转写的抄本,都出自御史台。[18]

二、“御史台根勘结按状”如何分解?

被朱刚归类为《东坡乌台诗案》第一部分、名为“御史台检会送到册子”的那段文字,其实应被拆分为两大部分(以“/”相隔断):

检会送到册子,题名是《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全册。内除目录更不抄写外,其三卷并录付。/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尚书刑部状,御史台根勘到祠部员外郎、直史馆苏轼为作诗赋并诸般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绛州团练使、驸马都尉王铣〔应为“诜”〕为留苏轼讥讽文字及上书奏事不实按并劄子二道者。[19]

其中只有前半部分属于“御史台检会送到册子”,后半部分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首所录标题近似。由此可见,《东坡乌台诗案》的编者杂糅了两件不同阶段的文书内容,将它们置于同一标题之下。

同样的情况亦见于第二部分“供状”的最后一段。该部分被命名为“中使皇甫遵到湖州勾至御史台”,但除了该部分第一句与标题名实相副外,其余部分则叙述了后续审讯的环节,择录有一些与文书相关的信息(以“/”区分不同件文书):

十月十五日,奉御宝批:见勘治苏轼公事,应内外文武官曾与苏轼交往,以文字讥讽政事,该取会验问看若干人闻奏。/至十一月二十一日,准中书批送下本所,伏乞勘会苏轼举主,奉圣旨:李清臣按后声说,张方平等并收坐。奉圣旨:王巩说执政商量等言,特与免根治外,其余依次结按闻奏。/又中书省劄子:权御史中丞李定等,准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劄子,苏轼公事见结按次,其苏轼欲乞在台收禁,听候敕命断遣。奉圣旨:依奏。按后收坐人姓名(后略)。[20]

至于名为“御史台根勘结按状”的第三部分,则更加错综复杂。参考上述对《东坡乌台诗案》文本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确立一个信念,即不要为编者所加的标题迷惑,不要受限于目前所见文本的分段整理。以下尝试进行分解(分段方式照录《东坡乌台诗案》,但以【A】、【B】等符号相区隔,以便下文说明):

【A】御史台根勘所今根勘苏轼、王诜情罪,于十一月三十日结按具状申奏。【B】差权发运〔应为“权发遣”〕三司度支副使陈睦录问,别无翻异。【C】续据御史台根勘所状称,苏轼说与王诜道:你将取佛入涅槃及桃花、雀、竹等,我待要朱繇、武宗元画鬼神。王诜允肯言得。

【D】熙宁三年已后至元丰三〔应作“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德音前,【E】令王诜送钱与柳秘丞,后留僧思大师画数轴,并就王诜借钱一百贯,并为婢出家及相识僧,与王诜处许将祠部来取,并曾将画与王诜装禙。并送李清臣诗,欲于国史中载所论。【F-1】并湖州谢上表讥用人生事扰民。准敕: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诋毁,仰御史台弹奏。又条:海行条贯不指定刑名,从不应为轻重。准律:不应为,事理重者,杖八十。断合杖八十,私罪。【F-2】又,到台累次虚妄不实供通。准律:别制下问按推,报上不以实,徒一年,未奏减一等。合杖一百,私罪。

【G】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等事,到台被问,便具因依招通。准律〔应作“敕”〕: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准敕:罪人因疑被执,赃状未明,因官监问自首,依按问欲举自首。又准刑统:犯罪按问欲举而自首,减二等。合比附,徒一年,私罪,系轻,更不取旨。

【H】作诗赋及诸般文字寄送王诜等,致有镂板印行,各系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准敕:作匿名文字,嘲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情重者,奏裁。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准敕:馆阁贴职,许为一官,或以官,或以职,临时取旨。据按苏轼见任祠部员外郎、直史馆,并历太常博士,其苏轼合追两官,勒停,放。【I】准敕:比附定刑,虑恐不中者,奏裁。其苏轼系情重,及比附,并或以官或以职。【J】奉圣旨: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应补入“副”字〕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21]

关于这部分定罪、法条适用、量刑建议的分析,蔡涵墨、近藤一成皆有详细讨论,[22]川村康也曾逐一考析相关法源,[23]但仍有许多未能通解之处,需要仔细推敲解释的可能性。如【D】部分所列德音置于此处,致使【C】【E】的案情叙述断裂,殊不可解。征诸《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我们不难发现【D】是一个被过分节略的文句:

犯在熙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八年十月十四日赦、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所犯事在元丰三〔应作“二”〕年十月十五日德音前,准赦书,官员犯人入己赃不赦,余罪赦除之。[24]

这些恩赦也见载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宋大诏令集》等文献中。[25]那么《东坡乌台诗案》的编者为何要将【D】部分插在此处,而不是像《重编东坡先生外集》那样,将它插在“其某人合该上项赦恩并德音原免释放”这一处理建议前呢?

朱刚曾指出:“此时御史台审问的主题不再是某篇诗文是否讽刺朝政,其调查工作聚焦在了苏轼与王诜的钱物来往。这并非‘诗案’被起诉的本旨,是不是因为大理寺的判词也引用了‘官员犯人入己赃不赦,余罪赦除之’的赦令,所以御史台此后便努力朝‘入己赃’的方向去调查取证呢?”[26]这个说法虽有启发性,但并不完全准确。

我们认为,这些事实并非是御史台“继续挖掘”而来的“罪状”,因为无论是《东坡乌台诗案》还是《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在苏轼的相关“供状”部分,财物往来与诗文往来的供述杂糅在一起,[27]并非由前后两个调查文本叠加而成,而且“续据御史台根勘所状”的意思是“接着”根据御史台根勘所状,而非根据御史台根勘所“续”状。

当然,此处特意将苏轼供状部分的这些内容标举出来,确实可能如朱刚所说,反映了御史台要坐实苏轼等赃罪、排除赦书适用的目的。只不过,御史台表达这些意见的时间,应该是在得知大理寺检法与审刑院详议结果后、神宗作出最终裁决前,即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所载,御史台官

员李定、舒亶在得知大理寺检法量刑建议“当徒二年,会赦当原”之后纷纷上奏,要求严惩相关涉案人等。虽然相关言论与此处所载在内容上并不吻合,但它们的论罪方向是一致的,如舒亶所谓

“驸马都尉王诜,收受轼讥讽朝政文字及遗轼钱物既乃阴通货赂,密与燕游”等。[28]

若上述推测可以成立,那么这就提示我们需要注意,在神宗对诏狱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前,御史台是可以获悉大理寺“谳”后、审刑院“议”后的上奏内容,否则他们如何获知相关结果并在神宗作出最终裁决前进行抗辩努力呢?而且御史台的这一抗议理由并非全无合理之处。从“供状”来看,熙宁八年(1075),成都僧惟简托苏轼求紫衣师号,苏轼将本家所收画一轴送给王诜;当年又有相国寺僧思大师托苏轼求紫衣师号,以数轴画作为报酬,苏轼转而拜托王诜,最终换得“紫衣二道”,前引“御史台根勘结按状”【C】中的“你将取佛入涅槃及桃花、雀、竹等,我待要朱繇、武宗元画鬼神”,就是苏轼与王诜的分赃协定。[29]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至少可以适用《宋刑统》卷一一《职制律》“请求公事”条、“受人财而为请求”条、“有事以财行求”条: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与财者,坐赃论减三等。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依己分法。[30]

所谓的“坐赃论”,指的是适用《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坐赃致罪”条: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31]

因此,我们认为,蔡涵墨所持“苏轼或王诜的行为似乎并没有触犯任何法规,特别是发放‘紫衣’的规定”,进而将它们归入“不应为”,与【F-1】所涉《湖州谢上表》的讥讽断为同一性质的行为,[32]恐怕是不准确的。这当然还有两条旁证:

第一,参考【G】、【H】部分,它们都是事、罪、罚一一对应的叙述模式,那么【F-1】部分引敕条“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诋毁”,也只能针对“湖州谢上表讥用人生事扰民”一项,而“海行条贯不指定刑名”指的也是前引敕条只是要求“御史台弹奏”,并未对臣僚“因上表称谢,妄有诋毁”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刑责,这些都无法统括【E】部分列举的诸种行为。

第二,在《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载文本的相应段落中,[33]文字清晰可辨者三段,分别是“到台累次虚妄不实供通”、“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等,到台被问便因依招通”、“作诗赋寄王诜等,致有镂板印行,讽毁朝政,又谤诋中外臣僚”,可逐一对应【F-2】、【G】、【H】;而在“到台累次虚妄不实供通”之前有两列残行,可辨析的文字大概有“准(后阙六字)有讪毁,御史台(后阙四字)行条贯不(后阙)”,对应的是【F-1】,并未涉及前述赃罪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名为“御史台根勘结按状”的部分重新进行分解:

【A】来自“御史台根勘结按状”。

【B】陈述审讯结束之后的录问程序,应该也有相应的文书来源。

【C】、【D】、【E】应当都是“续据御史台根勘所状”的内容,可能来源于御史台官员李定、舒亶等抗议大理寺所“谳”与审刑院所“议”结果的奏状,目的是将苏轼等排除在恩赦适用之列。只

不过,《东坡乌台诗案》的编者在编集过程中不仅删掉了恩赦的具体行文,还将【D】插在了【C】、

【E】之间,导致文脉断裂,无从理解。

【F-1】、【F-2】、【G】、【H】是关于苏轼罪刑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意见。这些内容可能同时见载于大理寺“谳”后所作的文书、审刑院“议”后所作的文书、承载神宗最终决断的敕牒(或中书劄子)。

【J】来自敕牒(或中书劄子)。

至于【I】的性质,则详见下一节的讨论。

三、究竟是恩典还是特责?

诏狱的审理程序相当复杂,[34]每一阶段都可能存在臣下奏闻、皇帝下旨、中书批送等环节,如前引《东坡乌台诗案》所载“供状”之“中使皇甫遵到湖州勾至御史台”部分就显示了这种文书上行、下达的频繁程度,而“御史台根勘结按状”有如此复杂的文书来源构成,也有相应的制度渊源。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太宗淳化二年八月己卯”条载:

凡狱具上奏者,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当者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复以闻,始命论决。[35]

此后,虽然太宗在淳化四年(993)下诏,大理寺详决的案件“勿复经刑部详覆”,[36]但在乌台诗案发生前的元丰元年,神宗又恢复了刑部的权限,“其应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37]

据此,在御史台具狱上奏以后,至少需要经历大理寺断后奏闻、刑部与审刑院覆议后奏闻、皇帝最终决断等程序。这些程序在《东坡乌台诗案》文本中皆有相应体现,如前引《东坡乌台诗案》第一部分“御史台检会送到册子”中的“中书门下奏,据审刑院、尚书刑部状”就明确体现了元丰元年所恢复的刑部之权(此为《重编东坡先生外集》所阙),前述“奉圣旨”等体现了神宗的决断。至于苏轼的罪刑认定与法律适用自然是大理寺的权责范围,即使如前所述,这些内容可能为大理寺、刑部与审刑院所奏文书乃至于敕牒(或中书劄子)所共享,但其源于大理寺的奏状应无问题。

除此之外,《东坡乌台诗案》是否还保留有其他阶段性文书的内容?我们仔细比对了《东坡乌台诗案》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两个文本,发现前者所收“御史台根勘结按状”中的【I】部分未见于后者:“准敕:比附定刑,虑恐不中者,奏裁。其苏轼系情重,及比附,并或以官或以职”,这为我们考察相关程序与苏轼的罪刑议定提供了一些线索。

以下先将苏轼的行为、定罪、量刑整理为一个表格:

蔡涵墨认为,关于行为4的陈述除了最后一句“情重者奏裁”外,其余皆与行为3相同,因此“此句可能是后人增补到上引刑律中去的”,而二者的区别是,行为3是作诗讥谤朝廷,行为4是刊刻及传播这些文字;[38]近藤一成认为,根据“二罪以上俱发从重”的原则,对行为4的处罚表述应是最终判决,是对行为1、2、3的合并处罚;[39]朱刚认为,将行为2、3的量刑加在一起,就得出了“徒二年”的结果,至于行为4的表述,“文字有些费解,因为其所述苏轼的罪状与第二条基本重复”。[40]关于行为4的分析,蔡涵墨与朱刚的意见有相似之处,但这个真的只是简单的重复或是敕文有后人增补的部分么?近藤一成引述的“二罪以上俱发从重”自然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这也就否定了朱刚的“累加”说,但是如果行为4的表述是重罪(行为3)吸收轻罪(行为1、2)之后的最终结果,那么建议的刑责理应是“徒一年”,怎么会是“当徒二年”、[41]“合追两官”呢?

首先,我们认为“情重者奏裁”之句应非后人增补,而是所引敕条的原文,而且行为4也绝非是对行为3的简单重复或是对前面3种定罪量刑合并吸收的最终表述。原因在于,行为4区别于行为3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是“寄送王诜等,致有镂板印行”。换言之,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可以是一个私下的行为,自娱自乐,一旦被发现,就适用行为3所对应的罚则,但如果将这些文字寄送给他人,且还公开印行,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完全不同了,这也就是“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这项敕定罪名之所以设计“情重者奏裁”的原因所在,即犯罪情节严重的,需要皇帝来做量刑决断,只有在皇帝不认为这是“情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敕条所定的基本刑罚“徒二年”。

之所以大理寺在行为4部分并未提及“按问欲举”的减刑情节,恐怕是因为刊刻的《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是苏轼下狱的导火索,如何正臣称“轼所为讥讽文字,传于人者甚众,今犹取镂板而鬻于市者进呈”、舒亶称“印行四册,谨具进呈取进止”,[42]而苏轼本人入御史台狱时,不但没有“按问欲举”,如“六〔应为“八”〕月十八日赴御史台出头,当日准问目,方知奉圣旨根勘”,而且还百般抵赖,如“除山村诗外,其余文字并无干涉时事”、“其余前后供析语言因依等不同去处,委是忘记,误有供通,即非讳避”等,[43]因此此项罪行无法适用《刑统》此条而减刑。

至于行为3之所以能够适用减刑,是因为御史台当时没有确切地掌握除了《钱塘集》之外其他讥讽诗赋的证据,而苏轼在受讯期间“供通自来与人有诗赋往还人数姓名”,[44]这在“供状”中有充分体现,如他与王诜之间的诗文往来,只有“臈日游孤山诗、戏子由诗、山村诗,元准圣旨,系降印行册子内诗,其后杞菊赋、超然台记、韩干马诗、开运盐河诗即不系朝旨降到册子内”,又如“轼供出所与清臣唱和诗,即不系朝旨降到册子内”。[45]根据《宋刑统》卷五《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条规定“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46]苏轼在这些罪行上可以享受减刑待遇。

其次,前述未见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的【I】部分“准敕:比附定刑,虑恐不中者,奏裁。其苏轼系情重,及比附,并或以官或以职”为我们提示了另一些需要皇帝决断的事项:

1“比附定刑”可能指的是对行为3、4的判断,因为苏轼与其他人之间的诗文往来、刊印的《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绝非“匿名文字”,是否能够比附此条定罪、量刑,需要皇帝决断。其实,《宋刑统》卷一○《职制律》“指斥乘舆”条还规定了一种情况,与苏轼等行为颇为相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疏议的解释是“谓论国家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47]

2所谓“情重”,或许是指前述“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的“情重”,又或许是指苏轼的罪行总体而言情节严重,适用上述这些法律都嫌太轻。

北宋时,大理寺断罪多有“取旨为文”的情况,如真宗曾在大中祥符五年(1012)声称“一成之法,朕与天下共守。如情轻法重、情重法轻之类,皆当以理裁断,具狱以闻”,[48]要求大理寺自行裁断,但收效并不明显,两年后他再度下诏重申“大理寺断狱宜依条处罪,其情轻法重者,具状实封以闻”,原因是当时有人抱怨“法官以临时取旨为文”。[49]到哲宗元符二年(1099)编修《刑房断例》时,负责的左司员外郎曾旼也曾建议:“勘会申明,颁降断例系以款案编修刑名行下检断,其罪人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有荫人情不可赎之类,大辟情理可悯并疑虑,及依法应奏裁者自合引用奏裁,虑恐诸处疑惑,欲乞候颁降日令刑部具此因依申明,遍牒施行”,[50]由此可知当时请求奏裁的情况。而到了政和六年(1116),徽宗颁布的《遵守法重情轻上请法御笔手诏》称“民以罪丽法,情有轻重,则法有增损。故开封、大理旧立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取旨之文”,[51]可见在此之前“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取旨”已成了制度。

3“或以官或以职”,是指前引“准敕:馆阁贴职,许为一官,或以官,或以职,临时取旨”,对于以官当徒而言,究竟是要拿官来当罪,还是馆阁之职来当罪,需要“临时取旨”。

总而言之,大理寺其实无法直接根据上述法条作出确定的定罪、量刑建议,只能通过上书奏闻的方式,来请求皇帝决断。因此,是否认可大理寺的检法建议、是否适用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刑规定、是否考虑御史台提出的苏轼等犯有赃罪的情节等,这都是神宗乾纲独断的权力范围,甚至就是否适用赦免而言,亦可由神宗的意志为定,否则舒亶如何上书建议“原情议罪,实不容诛,乞不以赦论”?[52]司马光在元丰五年自书的《遗表》中提及王安石以峻法驱逐反对派,“彼十恶盗贼,累更赦令,犹得宽除,独违新法者,不以赦降去官原免,是其所犯重于十恶盗贼也”。[53]如果王安石都有这样的排除赦降适用的能力,何况是神宗呢?

因此,在御史台“结按”以后,神宗排除了对苏轼罪行的“情重”定性,免去了对苏轼等坐赃之罪的追究,同意适用累次所颁降的赦书,这不能不说是“皇恩浩荡”。我们不应该忽略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皇权本应发挥的关键性角色,而一味强调大理寺如何作出免罪判决、审刑院如何支持这一判决,并由此推论神宗在无罪判决之上给予了苏轼特别惩罚。事实上,大理寺之所以能作出免罪判决,那也是请示神宗之后的结果,如果神宗认为“情重法轻”,比附罪名与刑罚更为严重的法条,且这一罪名又属于“常赦所不免”,那么苏轼所受到的处罚将绝不会止于“责授”、“安置”而已。[54]如果以现代法制进行类比说明,神宗所为其实是先免除苏轼的刑事责任,再给予行政处分,在恩典之下略施薄惩,既体现了皇权的恩威并济,也适当安抚了御史们的情绪。

四、结论

如前所述,朱刚的新作提示了从文书学的角度探讨乌台诗案的可能性,我们沿着这一思路,再次解读了《东坡乌台诗案》和《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的相关文本,并对既往研究得出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回应,大致总结如下:

第一,朱刚所谓的“审刑院本”,可能抄自承载皇帝最终判决意见的敕牒。而所谓的“御史台本”,其相关内容可能摘抄自御史台存档的各个阶段上行、下达的文书,当然也包括与“审刑院本”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最终裁断。

第二,《东坡乌台诗案》的第三部分“御史台根勘结按状”择取了御史台鞫狱后的奏状、大理寺检法议刑后的奏状、审刑院与刑部议覆后的奏状、御史台反对“谳”与“议”建议的奏状以及神宗最终裁定的敕牒等部分内容,进行杂糅汇编,我们需要仔细缕析,才能一一推测其来源。

第三,诏狱的审判程序非常复杂,在制度上保证了皇帝从中扮演的关键性角色,而且许多定罪、量刑也必须由皇帝作出决断。《东坡乌台诗案》提供了未见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的信息,让我们进一步了解神宗在乌台诗案中发挥的作用,如排除了对苏轼罪行的“情重”定性、不再追究苏轼等人的坐赃之罪、肯认了赦书对苏轼的适用等,这应当被认为是皇帝的恩典。

经由上述讨论,我们可以推测,当时御史台保留的案件原卷应该包括从御史弹劾奏状及皇帝批复开始,到承载本案最终判决意见的敕牒(或中书劄子)为止的所有文书。因为这些文书的相关内容具有高度重复性,不利于传播阅读,所以有心之人以它们为蓝本进行了重新编辑,删繁就简,由此丧失了文书应有的体例与原貌,使得当时君臣之间极为频密的上奏、批示、转发等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所幸《东坡乌台诗案》与《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卷八六还保留了一些残存的蛛丝马迹,使得我们能够窥见围绕这一诏狱案件的审、谳、议等环节而展开的文书运作情况,由此展现宋代文书行政的一个侧面。

附记:本文承蒙戴建国、张祎、朱刚等先生以及匿名审查人不吝赐教,学生魏英姿指出一处句读理解问题,谨此申谢。

注释

[1] 内山精也著,朱刚译:《“东坡乌台诗案”考———北宋后期士大夫社会中的文学与传媒》∥内山精也著,朱刚、益西拉姆等译:《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76页。

[2] 内山精也著,朱刚译:《‹东坡乌台诗案›流传考———围绕北宋末至南宋初士大夫间的苏轼文艺作品收集热》∥内山精也著,朱刚、益西拉姆等译:《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第140-172页;刘德重:《关于苏轼“乌台诗案”的几种刊本》,《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9期,第5-9页。

[3] 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87-95页。

[4] 蔡涵墨著,卞东波译:《乌台诗案的审讯:宋代法律施行之个案》∥王水照、朱刚编:《新宋学》第4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63-382页。

[5] 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原载《岳飞研究(岳飞暨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后

[6] 收入戴建国:《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49-251页;戴建国:《宋代鞫、谳、议审判机制研究———以大理寺、审刑院职权为中心》,《江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第114-120页。

[7] (宋)苏轼撰,(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编纂委员会编《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1册影印浙江图书馆藏明万历三十六年康丕扬维扬府署刻本,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565、575页。

[8] 具体示例,可参见中村裕一:《隋唐王言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3年,第160页;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6-114页;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106-116页。

[9] 关于这一判定,详见戴建国:《关于“东坡乌台诗案”诸问题的考析》,待刊。(编者按:见本刊第3期。赵晶此文与戴建国文同期发表。)

[10] 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88页。

[11]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第0785册据《函海》本排印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1-4页。

[12] (宋)李焘撰,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神宗元丰二年七月己巳”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7265-7266页。

[13]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33页。

[14] 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第120页;张祎:《中书、尚书省劄子与宋代皇权运作》,《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第55、60页。

[15] 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略论唐宋时期宰相处理政务的文书之演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113页。

[16] (清)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三八《宋十六》∥《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第2569-2571页。

[1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第7333页。

[18] (宋)苏轼撰,(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第574页。

[19] 内山精也著,朱刚译:《‹东坡乌台诗案›流传考———围绕北宋末至南宋初士大夫间的苏轼文艺作品收集热》∥《传媒与真相———苏轼及其周围士大夫的文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44-147页。

[20]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4、31页。

[21]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4、31页。

[22]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32-33页。

[23] 蔡涵墨著,卞东波译:《乌台诗案的审讯:宋代法律施行之个案》∥王水照、朱刚编:《新宋学》第4 辑,第369-377页;近藤一成:《東坡の犯罪———‹烏臺詩案›の基礎的考察》,氏著《宋代中國科挙社會の研究》,汲古書院,2009年,第378381页。

[24] 川村康:《‹東坡烏台詩案›中の律勅刑統遺文》,《東洋法制史研究会通信》第9号,1995年5月,第7-9页。④(宋)苏轼撰,(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第575页。

[25] 参见聂雯:《宋代“常赦不免”考述》附录一“宋代赦降总表”∥陈景良、郑祝君主编:《中西法律传统》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即将出版。

[26] 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94页。

[27] 如(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6-10页;(宋)苏轼撰,(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第565-567页。

[2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第7333-7334页。

[29]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6页。

[30] (宋)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96-197、 461 页。

[31] (宋)窦仪等撰,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96-197、 461 页。

[32] 蔡涵墨著,卞东波译:《乌台诗案的审讯:宋代法律施行之个案》//王水照、朱刚编:《新宋学》第3辑,第396-371页。

[33] (宋)苏轼撰,(明)毛九苞编:《重编东坡先生外集》,第574页。

[34] 详见戴建国:《宋代诏狱制度述论》,第249-253页。

[35] 《续资治通鉴长编》,第717-718页。

[3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太宗淳化四年三月壬子”条,第748页。

[3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五“神宗元丰元年十二月丁巳”条,第7186页。

[38] 蔡涵墨著,卞东波译:《乌台诗案的审讯:宋代法律施行之个案》,第372、374页。

[39] 近藤一成:《東坡の犯罪———‹烏臺詩案›の基礎的考察》,第379页。

[40] 朱刚:《“乌台诗案”的审与判———从审刑院本‹乌台诗案›说起》,《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92-93页。需要说明的是,朱刚对于这部分罪刑的解说依据的是《重编东坡先生外集》,如前所述,该本所载的罪刑部分残缺了有关行为1的叙述,因此朱刚仅仅列举了后三种罪行。

[41]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第7333页。

[42]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1-2、31、31页。

[43]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1-2、31、31页。

[44]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1-2、31、31页。

[45] (宋)朋九万撰:《东坡乌台诗案》,第9、12页。关于哪些诗赋见于《钱塘集》、哪些诗赋为苏轼所招供,可参见近藤一成:《東坡の犯罪———‹烏臺詩案›の基礎的考察》,第372-376页。

[46] 《宋刑统》,第82页。

[47] 《宋刑统》,第186页。

[48]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八“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九月丁卯”条,第1782页。

[49]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四月甲子”条,第1871页。

[5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八“哲宗元符二年四月辛巳”条,第12106页。

[51] 《宋大诏令集》卷二○二《政事五十五》“刑法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52页。

[5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神宗元丰二年十二月庚申”条,第7334页。

[53] (宋)司马光:《遗表》∥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一一七五《司马光四》,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68页。

[54] 关于责授、安置的处罚机理,以及苏轼兄弟的“安置”生活,可详见梅原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東京:創文社,2006年,第591-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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