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怎么鉴定标准,肋骨(轻伤害怎么鉴定标准)

2024-04-06 17:12:12 综合百科 投稿:LE
最佳答案鉴定方法: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

轻伤害怎么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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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方法: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伤到多重算重伤?一文说清法律上的“伤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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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得很重”、“伤得很轻”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通俗概括,即“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故意伤害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相关判定标准,下面是一张损伤程度分级图。

综上可以看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于不同部位的伤情有较大的差异。比如面部创伤的标准比较严格,只要中心有超过6cm的伤痕就会被判定为重伤,而造成容貌损毁的可能会达到最严重的重伤一级。

相比之下,躯干部位的损伤鉴定标准会降低,肋骨骨折6根以上才会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四肢长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拇指以外离断缺失一个指节也仅仅是轻伤二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结论,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轻重有巨大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轻微伤与轻伤重伤中间有一个本质变化的。因为刑法上对故意伤害类罪名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是否达到轻伤。通俗的说,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而轻微伤和轻伤,则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和有罪的区别,具有本质差异。

**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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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能对受害人进行伤情强制鉴定吗?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案件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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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伤害案件都必须要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罪标准。如果一般伤情,当事双方对伤害程度没有争议的,并非一定要有伤情鉴定才可以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应当正确的去看待鉴定意见,对于一些显而易见、没有争议、可以直观作出判断的伤情,并不一定非得有个鉴定结论才能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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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双方私下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受害人担心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实际上,大多数的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当时双方一般来说是互相认识、有接触,甚至是亲戚朋友、家族成员甚至是家庭内部关系。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的关系会出现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变化!报案之后又拒绝做伤情鉴定的情形,并不少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看时间点,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况处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处理;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绝做伤情鉴定,就在明确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处理。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进行呈请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已,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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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能否强制鉴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

第一,受害人已经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

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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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就必须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吗?

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刑事案件还有补充鉴定)。但不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就必须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才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律并没有次数要求。法律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也就是说受害人提出要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全案进行审查,作出重新鉴定,或者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来源:老刘办案 警界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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